市国土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目录(共87项)

权力类型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行政许可(8项)

1

采矿权审批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

3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4

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

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

7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8

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行政处罚(79项)

1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2

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3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4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5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7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8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9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10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1

对违反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12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13

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4

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15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16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17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18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19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21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22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23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24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25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

26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27

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从事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28

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29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30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31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32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33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3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35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36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37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38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39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0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41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42

对不按规定测绘矿山()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

43

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44

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45

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

46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47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48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49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50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51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52

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53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54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

55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56

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57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58

对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59

对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处罚

60

对地质勘查单位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处罚

61

对地质勘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62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63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64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65

对政府关闭非法煤矿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66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

67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6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

69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70

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第32条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的处罚

71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14171819条规定的处罚

72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7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的处罚

7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7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处罚

7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7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78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79

不按期进行勘查施工或无故停工的处罚